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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执字第90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孙学敏与徐爱国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学敏,徐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执字第901-1号申请执行人孙学敏,女,1934年2月1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徐爱国,男,1955年7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孙学敏与被执行人徐爱国赡养费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徐爱国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4)绿民一初字第13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学敏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徐爱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4)绿民一初字第1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国民审判员  韩 维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志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