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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执37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杨国与临沂市华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临沂市华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3745号申请执行人:杨国,男,198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被执行人:临沂市华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成才路交汇西1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彭英玲,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国与被执行人临沂市华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临沂市华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民终15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沂市华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万元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金泰支行-00016、帐号:81×××31-00016,),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红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