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81民初49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闫立东与杨胜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立东,杨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4948号原告闫立东,男,1987年5月1日生,汉族,工人,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杨胜男,女,年龄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新民市。原告闫立东与被告杨胜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志平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立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海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