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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81民初49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闫立东与杨胜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立东,杨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4948号原告闫立东,男,1987年5月1日生,汉族,工人,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杨胜男,女,年龄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新民市。原告闫立东与被告杨胜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志平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立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海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