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2行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项飞雪与武穴市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飞雪,武穴市城乡规划局,湖北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182行初78号原告:项飞雪,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委托代理人:李玉国,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特别授权。被告:武穴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武穴市城东新区。组织机构代码:01126099-1。法定代表人:卢平,局长。委托代理人:郭洪涛,武穴市城乡规划局工程科科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第三人:湖北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花桥镇花桥街育才南路。组织机构代码:57152586-3。法定代表人:兰德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华兵,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邢莺,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一般代理。原告项飞雪诉被告武穴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项飞雪以其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项飞雪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对其撤诉予以准予。同时,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的(2016)鄂1182行初78号之一行政裁定书终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飞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项飞雪负担。审 判 长 夏少亮审 判 员 宋文涛人民陪审员 刘 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 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