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4行审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蓬莱市海洋和渔业局和曲涛非诉行政审查案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蓬莱市海洋与渔业局,曲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684行审19号申请执行人蓬莱市海洋与渔业局,住所地蓬莱市登州路金水街1号。法定代表人张洪波,任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少政,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传喜,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曲涛,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申请执行人蓬莱市海洋与渔业局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蓬海执处罚[2015]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12日依法由审判员许立仲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申请执行人蓬莱市海洋与渔业局委托代理人王少政、吴传喜,被执行人曲涛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2015年12月18发现被执行人在蓬莱市新港街道铜井村村东海域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海域0.34公顷实施围海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当日现场下达了检查通知书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被执行人陈述愿意接受处罚,不要求听证。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蓬海执处罚[2015]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1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2日将该决定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未完全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催告其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并告知逾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截至2016年8月28日,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蓬海执处罚字[2015]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提交了如下证据:1.检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3.立案审批表。4.现场检查笔录。5.曲涛非法围海宗海界止图。6.调查询问笔录。7.陈述、申辩笔录。8.行政处罚意见审批表。9.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0.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1.行政处罚督促履行催告书及送达回证。被执行人辩称,对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无异议,但我当时未看笔录内容就签字了,对罚款5100元同意,但不同意拆除围海建筑,恢复海域原状。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蓬海执处罚[2015]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听证过程中不同意拆除围海建筑,恢复原状的意见,无法律依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蓬海执处罚[2015]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推进不动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对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房屋、建筑物、设施等,实行“裁执分离”的执行方式,即: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由行政机关或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故对申请执行人蓬莱市海洋与渔业局作出的蓬海执处罚[2015]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项由申请执行人蓬莱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蓬莱市海洋与渔业局作出的蓬海执处罚[2015]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其中“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项由申请执行人蓬莱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实施。审判长 杨庆华审判员 王丽娜审判员 许立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建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