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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81民初2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玉珍与李永余、王志红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珍,李永余,王志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81民初2160号原告:李玉珍,女,1957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不识字,农民,住青铜峡市。委托代理人:柴丽,宁夏韩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永余,男,1982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告:王志红,女,1957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不识字,农民,住银川市。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兴龙、李永军,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珍与被告李永余、王志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李玉珍于2016年10月20日以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玉珍负担。审判员 孙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元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