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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民初167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郑森梁与广州市天盈建博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16民初1673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森梁,广州市天盈建博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16738号原告:郑森梁,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被告:广州市天盈建博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棠安路288号之二[开办天河区棠安路288-298号首层、二层局部(轴A-J交1-14部位)]。法定代表人:王敬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森梁诉被告广州市天盈建博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森梁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森梁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森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郑森梁负担。审 判 长  陈穗芳代理审判员  叶汉杰代理审判员  廖雅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丽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