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民初2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胡霞诉被告雷鸣、雷波2691号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霞,雷鸣,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12民初2691号原告:胡霞。委托诉讼代理人:蓝盾,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鸣。被告:雷波。原告胡霞诉被告雷鸣、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鸣、雷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和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7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日止,至起诉日利息为10.8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因被告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原告借款300000元给二被告,并约定了利息按月息3%计算,每季度支付一次,被告将其本人的房权证作为抵押。但被告仅在支付一个季度利息后再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被告雷鸣、雷波未到庭,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二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息3%计算,每季度支付一次,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胡霞人民币叁拾万元正(300000元)利息按月息3%计祘。每季度支付利息一次。计币贰万柒仟元正。下次支付利息时间为2014年12月7日.以此类推。备注.(本人自愿将龙泉权证、监证、字第。。。号.龙房权证、监证字第。。。。号作为抵押)到时不能归还此笔款项,胡霞有权处理此房产)”。同日,原告通过案外人张安余账户向被告共计转款交付273000元。至今被告再未向原告偿还过借款本金及利息。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3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9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原件、中国农业银行转款凭证、被告口卡信息、张安余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条及银行转款凭证、证人出庭所作证言各一份,该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雷鸣、雷波向原告借款273000元事实,原告以此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73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9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鸣、雷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胡霞借款本金273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9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400元由被告雷鸣、雷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东升人民陪审员 张朝中人民陪审员 刘国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贺胜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