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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潘某1与袁某、潘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1,袁某,潘某2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853号原告:潘某1,男,195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林,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文琴,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女,195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潘某2,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原告潘某1诉被告袁某、潘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原告潘某1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潘某1负担。审 判 员  朱学燕审 判 员  许 鑫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频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