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潘某1与袁某、潘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1,袁某,潘某2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853号原告:潘某1,男,195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林,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文琴,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女,195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潘某2,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原告潘某1诉被告袁某、潘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原告潘某1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潘某1负担。审 判 员 朱学燕审 判 员 许 鑫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频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