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6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吴某某食品监管渎职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胥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6刑初89号公诉机关宁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生于1962年11月11日,身份证号码61232619621111XXXX,汉族,大专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案发前系宁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无前科。2014年8月15日因涉嫌犯食品监管渎职罪被宁强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被告人胥某,男,生于1982年7月26日,身份证号码61070219820726XXXX,汉族,大学文化,住陕西省汉中市经济开发区南区天汉华府小区,案发前系宁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组长,无前科。2014年8月12日因涉嫌犯食品监管渎职罪被宁强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宁强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某、胥某涉嫌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现宁强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宁强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对被告人吴某某、胥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强县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沈玉华审 判 员 余志祥人民陪审员 罗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 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