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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40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621民初4039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张少春、刘发学,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少春、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同居生活,××××年××月生育一子,名张某乙。被告于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张某甲辩称:孩子现处于叛逆期,为了孩子的成长,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同居生活,××××年××月生育一子,名张某乙。被告于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现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调解双方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准予离婚。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后,任何一方均有离婚的权利。原被告由于婚后夫妻感情不牢,且被告因刑事犯罪被判刑,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经调解双方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婚生子长期随原告生活,原告要求婚生子由其抚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利,且抚养费用要求自行负担,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二、婚生子张某乙由原告赵某抚养,被告张某甲不负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龙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洁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