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包头市林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鄂尔多斯市亿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包头市林宇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亿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财保26号申请人:包头市林宇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35788791706,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团结大街20号街坊明日星城知乐苑1-D6。法定代表人:申怀林。委托代理人:刘海燕,内蒙古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申怀云,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亿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独贵塔拉镇。法定代表人:刘庆。申请人包头市林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亿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杭锦旗支行的存款冻结145646.6元。担保人以其名下的蒙L995**哈弗牌越野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亿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杭锦旗支行账户的存款冻结145646.6元。案件保全费1249元,暂由申请人包头市林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单 志 敏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图门巴音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