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47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施培宝与梁志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培宝,梁志英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4727号原告:施培宝,男,汉族,1963年4月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和兴花园*期3-5-1002,身份证号码:4415011963********。委托代理人:谭惠明,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志英,女,汉族,1958年11月1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五街**号圆龙园*栋27C,身份证号码:4403011958********。原告施培宝诉被告梁志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施培宝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培宝撤诉。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国旺人民陪审员 蔡彬彬人民陪审员 蔡凤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娜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