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5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朱华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朱华银,朱华金,康传和,舒启敏,徐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5执223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中兴南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67589380-4。负责人:邹廷风,行长。被执行人:朱华银,男,汉族,1954年7月27日生,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朱华金,男,汉族,1958年6月23日生,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康传和,男,汉族,1968年11月27日生,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舒启敏,男,汉族,1989年9月21日生,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徐静,女,汉族,1984年12月18日生,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华银、朱华金、康传和、舒启敏、徐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立茹审 判 员 汪 澜代理审判员 魏 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