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执16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郝光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郝光伟,杨秀珍,李庶彬,高长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3执1608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住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李士绩,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郝光伟,男性,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杨秀珍,女性,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李庶彬,男性,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高长峰,男性,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执行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郝光伟、杨秀珍、李庶彬、高长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兆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