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46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梅龙英与王志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龙英,王志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4676号原告:梅龙英,女,1956年7月27日生,住东台市南沈灶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勇,东台市廉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志刚,男,1968年10月5日生,住东台市三仓镇。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青年中路14号A区13幢3F。负责人:赵青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亭,该公司职员。原告梅龙英与被告王志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龙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龙英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梅龙英负担。审 判 长 颜 路代理审判员 刘 平人民陪审员 戴加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