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19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四川新华海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起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958号本院对原告四川新华海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起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起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颐景酒店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渝0116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第七页顺数第七行中“被告主张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为“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代理审判员 李青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