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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冯燕庚合同诈骗、票据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燕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1463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燕庚,男,1949年11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高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高州市。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0年3月7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07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10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1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燕庚犯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燕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被告人冯燕庚在中山市注册成立中山市万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力公司),并雇请陈某、徐某等人以万力公司的名义对外联系购买货物。2015年5月下旬至7月1日期间,被告人冯燕庚先后与佛山市南海区同盈电线电缆五金经营部等17家被害单位签订购销合同,以先支付定金或部分货款等方式取得对方信任,诱骗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或以签发空头支票的方式骗取对方货物,得手后将货物转卖并逃匿。其中,被告人冯燕庚以合同诈骗方式骗取货物金额共计人民币919736.2元,以票据诈骗方式骗取货物金额共计人民币1326845元。破案后,赃物均未能缴回。具体事实如下:一、合同诈骗事实(一)2015年5月下旬,被告人冯燕庚向被害单位佛山市南海区同盈电线电缆五金经营部购买货值人民币238730元的铜芯线,在收取货物后逃匿。(二)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冯燕庚与被害单位广州业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铜电缆购销合同,在支付定金人民币10000元后,收取对方交付的货值人民币144596元的铜电缆。同年6月29日,被告人冯燕庚再次收取上述公司货值人民币80290元的电缆后逃匿。(三)2015年6月13日,被告人冯燕庚向被害单位广东金瑞龙电线电缆公司购买货值人民币383656元的电线,在支付10000元定金后收取对方的货物并逃匿。(四)2015年6月25日,被告人冯燕庚与被害单位珠海市前山冠花建材商行签订排水管、电线管购销合同,在收取对方货值人民币92464.2元的货物后逃匿。上述事实,被告人冯燕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的委托人梁志锋、黄若琼、王新建、陈丽华的陈述、委托书、销售合同、送货单、存款小票、被害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流水清单、证人徐某、陈某、谭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冯燕庚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票据诈骗事实(一)2015年6月5日,被告人冯燕庚向被害单位中山市德加西机电仪表公司购买货值人民币62865元的电器开关,并签发1张面额人民币62865元的空头支票支付,在取得货物后逃匿。(二)2015年6月8日,被告人冯燕庚向被害单位深圳铭诚金属有限公司购买货值人民币146800元的钢材,并签发1张面额人民币146800元的空头支票支付,在取得货物后逃匿。(三)2015年6月10日,被告人冯燕庚向被害单位中山市三乡镇粤信建筑材料厂购买货值人民币24000元的白乳胶,并签发1张面额为人民币24000元的空头支票支付,在取得货物后逃匿。(四)2015年6月12日,被告人冯燕庚向被害单位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奥星美五金制品厂购买货值人民币39000元的龙骨,并签发1张面额为人民币39000元的空头支票支付,在取得货物后逃匿。(五)2015年6月12日,被告人冯燕庚向被害单位深圳市沃尔特种线缆有限公司购买货值人民币296220元的电缆,在支付了人民币83500元定金后,签发1张面额为194946元的空头支票支付余款。2015年6月19日,被告人冯燕庚再次向深圳市沃尔特种线缆有限公司购买货值人民币396212元的电缆,并签发1张面额为人民币335196元的空头支票支付,取得货物后逃匿。(六)2015年6月17日,被告人冯燕庚向被害单位珠海市香洲区诚佳铭五金商行购买货值人民币111720元的铜电缆,在支付人民币10000元的定金后,签发1张面额为人民币101720元的空头支票支付,取得货物后逃匿。(七)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冯燕庚向被害单位广东秦牛电缆事业有限公司购买货值人民币76787元的电缆,并签发1张面额为人民币76787元的空头支票支付,在取得货物后逃匿。(八)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冯燕庚向被害单位中山市三乡镇昊有五金家具厂购买货值人民币51600元的铁床,并签发一张面额为51600元的空头支票支付,在取得货物后逃匿。(九)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冯燕庚向被害单位东莞市莞城塘正阀门经营部购买货值人民币42500元的水表,并签发1张面额为人民币42500元的空头支票支付,在取得货物后逃匿。(十)2015年6月26日,被告人冯燕庚向被害单位中山市诸阁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购买货值人民币37111元的镀锌铁线,并签发1张面额为人民币37111元的空头支票支付,在取得货物后逃匿。(十一)2015年6月27日,被告人冯燕庚向被害单位东莞市奥弘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购买货值人民币49600元的液压油,并签发1张面额为人民币49600元的空头支票支付,在取得货物后逃匿。(十二)2015年6月29日,被告人冯燕庚向被害单位中山市坦洲镇江汇建材经营部购买货值人民币56650元的线管,并签发1张面额为人民币56650元的空头支票,在取得货物后逃匿。(十三)2015年7月1日,被告人冯燕庚向被害单位珠海市广信五金贸易商行购买货值人民币29280元的电线,并签发1张面额为人民币29280元的空头支票支付。2016年1月15日,公安人员在高州市云潭镇农业银行营业厅抓获被告人冯燕庚。上述事实,被告人冯燕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的委托人陈建勇、陈卓尔、黄锐源、吴雄志、吴利娇、黄育青、钟立宇、陈安祥、洪先浩、郭新友、廖小贵、叶木寿、林泽涛的陈述、委托书、支票及退票理由书、购销合同、订购单、送货单、被害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山市万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流水清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商铺租赁合同、中山市公安局坦洲分局的抓获经过、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证人徐某、陈某、谭某、吴某、黄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冯燕庚的供述、身份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对被告人冯燕庚所辩解的其系受他人雇请从事上述行为,其没有非法占有被害单位财物的目的,经查,万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书证证明被告人冯燕庚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员工徐某、陈某、谭某均证明被告人冯燕庚平时负责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万力公司经营场所的出租人黄某证明系被告人冯燕庚与其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害单位的相关人员均指证被告人冯燕庚就是万力公司的老板,在与被害单位的交易中实施了商议、签订合同、签发支票及签收货物等重要且积极主动的行为。被告人冯燕庚当庭辩解是受一名梁姓男子雇请及指使从事上述行为,但其对该梁姓男子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均不知情。其亦不能提供任何可供查证的线索。未有证据材料显示被告人冯燕庚可能系受蒙蔽而实施上述犯罪行为。案发后,被告人冯燕庚未有向有关部门反映上述情况的举动而是逃离中山市。在归案后的第一次讯问中,被告人冯燕庚供认了诈骗被害单位货物的事实,亦没有反映有受他人指使的辩解。被告人冯燕庚的辩解与查明事实及常理均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冯燕庚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还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冯燕庚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冯燕庚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燕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所提辩解经上述分析,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四)项、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燕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30年1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冯燕庚退赔佛山市南海区同盈电线电缆五金经营部人民币238730元;退赔广州业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214886元;退赔广东金瑞龙电线电缆公司373656元;退赔珠海市前山冠花建材商行92464.2元;退赔中山市德加西机电仪表公司62865元;退赔深圳铭诚金属有限公司146800元;退赔中山市三乡镇粤信建筑材料厂24000元;退赔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奥星美五金制品厂39000元;退赔深圳市沃尔特种线缆有限公司608932元;退赔珠海市香洲区诚佳铭五金商行101720元;退赔广东秦牛电缆实业有限公司76787元;退赔中山市三乡镇昊有五金家具厂51600元;退赔东莞市莞城塘正阀门经营部42500元;退赔中山市诸阁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37111元;退赔东莞市奥弘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49600元;退赔中山市坦洲镇江汇建材经营部56650元;退赔珠海市广信五金贸易商行292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陆永伟审 判 员  施斌斌人民陪审员  张泳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保法吴蕊蕊第1页共9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