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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5民初2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程绍康与刘建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绍康,刘建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2237号原告程绍康。被告刘建忠。原告程绍康诉被告刘建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程绍康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绍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程绍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绍康负担。审判员  王军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