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5民初2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程绍康与刘建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绍康,刘建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2237号原告程绍康。被告刘建忠。原告程绍康诉被告刘建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程绍康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绍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程绍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绍康负担。审判员 王军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