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1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宋爱雪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爱雪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196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爱雪,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安区。曾因赌博于2007年7月26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嫖娼于2014年8月11日被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4月25日被逮捕。辩护人娄雪,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20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爱雪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爱雪及辩护人娄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8日下午至30日早上,被告人宋爱雪因债务纠纷将蔡某带至瑞安市安阳街道银星宾馆,安排他人在宾馆房间内对蔡某进行控制,限制其人身自由。上述事实,被告人宋爱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蔡某的陈述,证人林某、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涉案照片及说明,宾馆住宿消费记录,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爱雪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爱雪能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爱雪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海伟人民 陪 审员 刘秋萍人民 陪 审员 赵庆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林炳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