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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4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林尚有与王福东、邹玉招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尚有,王福东,邹玉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4执496号申请执行人:林尚有,男,1963年8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王福东,男,1970年3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邹玉招,女,1968年10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林尚有与被执行人王福东、邹玉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闽0824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代偿款48254.08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824执4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刘永雄审 判 员  林德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吴增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