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11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殿江与被执行人刘同铭、安庆市远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殿江,刘同铭,安庆市远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福乐福超市,安庆市大陆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市大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方习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11执159号申请执行人:曹殿江,男,195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刘同铭,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安庆市远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方习枝,经理。被执行人:安庆市福乐福超市,住所地安庆市。投资人:姚锡云,经理。被执行人:安庆市大陆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同铭,经理。被执行人:安庆市大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同来,经理。被执行人:方习枝,女,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执行曹殿江与刘同铭、方习枝、安庆市大陆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市大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福乐福超市、安庆市远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魏审判员 方超代理审判员程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日 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