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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2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大同市金源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大同市老四通隆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老四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市金源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老四通隆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老四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2837号申请人:大同市金源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操场城街6号701。法定代表人:胡一兰,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大同市老四通隆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平城路御馨花城尚府B座。法定代表人:李明亮,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大同市老四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矿务局峪旺苑2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李明亮,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大同市金源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大同市老四通隆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老四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同市老四通隆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请求对被申请人大同市老四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以颜均林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存款提供担保。(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大同市老四通隆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冻结被申请人大同市老四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大同市金源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 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