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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6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民初6165号原告:李某。被告:李某。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两个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付至两女儿独立生活为止;3、西安市某某某户房屋所有权归李某某所有,某某某房屋所有权归李某某所有;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恋爱了1年多,2003年9月27日登记结婚,2004年11月15日生育一女李某某,现就读于某某中学初一学生;2012年9月27日生育一女李某某,现就读于临潼某某幼儿园。婚后刚开始感情还不错,2011年开始被告因失业无所事事,对家庭不闻不问,对孩子不尽照料义务,我们经常吵架,被告还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孩子偷偷报警。原告多次提出协议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婚生女李映彤和李映辰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止;某某某户房屋所有权归李映辰所有,某某某房屋所有权归李映彤所有。被告李某某称,事实与理由不符,不同意离婚。四年前被告失业,因此在经济上与原告经常有争执,因两孩子都是未成年,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恋爱,双方于2003年9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11月15日生育一女李某某,现系西安市某某中学初一学生;于2012年9月27日生育一女李某某,现系临潼某某幼儿园学生。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可,近年来,主要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吵架感情不和。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且育有两个女儿,本应和睦相处,近年来因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主要责任在被告。但两人尚未产生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原因,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今后,只要夫妻双方多给予另一方关心和帮助,加强沟通,增进理解,夫妻关系应会向好的方向转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运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