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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22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符精诚、孙有相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精诚,孙有相,孙东江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22刑初51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符精诚,男,1996年12月8日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5月26日至当月31日被临时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2016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被告人孙有相,男,1997年8月3日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5月27日至当月31日被临时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2016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被告人孙东江子,男,1997年10月26日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5月26日至当月31日被临时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2016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6)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精诚、孙有相、孙东江子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家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精诚、孙有相、孙东江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符精诚、孙有相、孙东江子伙同参与电信诈骗,帮助他人从银行取出骗得的款项,并从中获取提成。2016年1月30日,被害人王某收到诈骗短信通知其网上预订的航班被取消,并被告知需要退票,后王某根据提示进入自己的支付宝,先后两次进行了转账操作,共计转账人民币99788元进入以潘某名字开立的银行账户中,随即从潘某的账户分六次将上述款项分别转入李某、周某、及被告人孙有相的银行账户中,由被告人孙有相、孙东江子持被告人符精诚提供的李某、周某的银行卡及被告人孙有相本人开立的银行卡到银行将王某被骗款项人民币99788元取出。其中,被告人孙有相持李某尾号为0833的银行卡及其本人开立的尾号为2414的银行卡进行取款;被告人孙东江子持周某尾号为6272的银行卡、李某尾号为8739的银行卡、孙有相尾号为3497的银行卡进行取款。2016年5月25日,被告人符精诚在家中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孙东江子在海南省儋州市一驾校内被民警抓获,被告人符精诚、孙东江子于2016年5月26日至当月31日被临时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2016年5月27日,被告人孙有相在海南省儋州市王五镇粮料村被民警抓获,于当日至2016年5月31日被临时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上述事实,被告人符精诚、孙有相、孙东江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机票退款转账账单详情照片,招商银行户口交易明细表,账户详细信息及交易明细,移动电话变更查询,借记卡账户主档查询及个人客户关联合约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中国工商银行勾选卡信息清单及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及取款视频光碟一张,情况说明,羁押证明,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符精诚、孙有相、孙东江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要其所取款项是进行诈骗活动而转入的款项,而提供持有的银行卡为他人接收款项并提现,从中获取非法利益,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99788元,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当,不作主从之分;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于庭审中提出对三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四年以上六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的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符精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20年5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孙有相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5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孙东江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20年5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责令被告人符精诚、孙有相、孙东江子共同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997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韦云娟人民陪审员  刘阿丽人民陪审员  兰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抒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