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5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家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家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5民初882号原告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055692—1,住所地江永县潇浦镇永明东路146号。法定代表人陈雅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利军,男,该公司合规风险部经理。特���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蒋成荣,男,该公司粗石江支行行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家雄,男,1967年1月2日出生,瑶族,住江永县。原告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家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盛世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家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游小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志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