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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92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熊伏水与谢登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伏水,谢登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92执374号申请执行人:熊伏水,男,194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谢登秀,男,1946年2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伏水与被执行人谢登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熊伏水于2016年10月18日书面向本院出具撤销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192执3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南平代理审判员  计银波代理审判员  姜昭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