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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7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白祝申请执行李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祝,张秀丽,李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7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白祝,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张秀丽,女,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李柏林,男,汉族,现住址同上,系张秀丽之夫。关于白祝申请执行张秀丽、李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28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李柏林在工商银行所设立的工资账户。现需扣划该账户内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柏林在工商银行设立的工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 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泽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