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民终39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宋可敏与山东梁山印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梁山印刷有限公司,宋可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39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梁山印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6915439-8,住所地梁山县城水泊中路45号。法定代表人马克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明辉,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党委书记,住梁山县。委托代理人史作华,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可敏,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委托代理人轩诗超,山东及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梁山印刷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梁山县人民法院(2016)鲁0832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础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梁山县人民法院(2016)鲁0832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梁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史海洋代理审判员 韩 飞代理审判员 许贵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