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刑更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郭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刑更字第1374号罪犯郭华,男,生于1987年7月1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2009)威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执行至2022年12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中,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11年8月15日、2012年12月19日、2014年4月21日、2015年7月14日裁定,共对该犯减刑四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2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2016年9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至2016年3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3次,被评为2015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郭华的罪犯表扬审批表、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郭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2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芝毅审判员 魏福海审判员 陈晓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