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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执恢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长沙华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达沃森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华悦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达沃森建筑有限公司(原湖南猎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恢93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华悦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智刚,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达沃森建筑有限公司(原湖南猎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英,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长沙华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达沃森建筑有限公司(原湖南猎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开民二初字第02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开民二初字第02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余志顺执 行 员  邓 平执 行 员  史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