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3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姜海与葫芦岛市智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海,葫芦岛市智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3执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姜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委托代理人梅秋洪,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葫芦岛市智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姜海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智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争议一案,申请人姜海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葫芦岛市智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给付欠款3005.00元,执行费50.00元,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葫劳人仲字第1017号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争议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艾德超审判员 张永东审判员 陈俊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树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