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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初50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长沙恩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邱念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恩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邱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5095号原告:长沙恩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46号铭城大厦2812房。法定代表人:林庆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亮。被告:邱念。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皓生,湖南肃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瑾,湖南肃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恩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邱念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长沙恩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恩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恩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长沙恩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简松军人民陪审员  于育梅人民陪审员  杨 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黎冕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