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留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刑初154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无业,暂住深圳市福田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6)2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4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子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1、2016年8月9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来到深圳市福田区荔园小学西校区西侧后围墙外,见院内有铝合金,便翻墙进入,盗窃多件铝合金窗,后以人民币160多元的价格卖掉。2、2016年8月9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再次来到深圳市福田区荔园小学西校区西侧后围墙外,翻墙进入校内并盗窃5个铝合金窗、3根铝合金条,后被学校保安员当场抓获并报警,随后民警将被告人王某带到华强北派出所接受调查。3、2016年8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再次来到深圳市福田区荔园小学西校区西侧后围墙外,用作案工具钩出3个铝合金窗,被学校保安员发现后逃离。2016年8月15日13时许,公安人员在深圳市福田区汽车大院6栋1单元附近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同时,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丹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昭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