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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8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任富立与仪存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富立,仪存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897号申请执行人:任富立。被执行人:仪存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1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被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1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方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 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