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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民初35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高某与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3540号原告高某,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解某,女,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何颖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