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9民初35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高某与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3540号原告高某,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解某,女,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何颖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