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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晋源泰申请杜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省平遥县晋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杜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0150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平遥县晋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杜某。被执行人王某。山西省平遥县晋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杜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遥公证处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杜某、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平遥县晋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杜某、王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平遥县晋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杜某、王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平遥县晋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义执行员  郭建中执行员  张殿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仲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