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02执7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家全诉王文生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全,王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02执724号申请执行人:王家全被执行人:王文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中民初字第24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王家全申请执行王文生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建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