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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3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阳鲜发与肖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鲜发,肖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3民初1115号原告阳鲜发,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委托代理人李军华,广西鑫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勇,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委托代理人杨明,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阳鲜发诉被告肖勇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愿意与被告另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愿意与被告另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鲜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阳鲜发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荣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