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3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阳鲜发与肖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鲜发,肖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3民初1115号原告阳鲜发,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委托代理人李军华,广西鑫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勇,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委托代理人杨明,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阳鲜发诉被告肖勇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愿意与被告另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愿意与被告另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鲜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阳鲜发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荣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