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03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小虎、李小平、李晓林盗窃,白建明、马小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03刑初42号被告人李小虎、李小平、李晓林盗窃,被告人白建明、马小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的(2016)宁0303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五十三页第二行“即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20年9月1日止。”现更正为:“即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10月23日止。”审 判 长 陈昌宁人民陪审员 马生杰人民陪审员 范维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