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5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李宝林与李明华,李文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林,李文莲,李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5196号原告:李宝林,男,1974年9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赵树乾,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太春,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莲,男,1955年2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户籍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李明华,男,1979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李宝林诉被告李文莲、李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宝林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文莲、李明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林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