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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5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李宝林与李明华,李文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林,李文莲,李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5196号原告:李宝林,男,1974年9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赵树乾,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太春,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莲,男,1955年2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户籍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李明华,男,1979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李宝林诉被告李文莲、李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宝林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文莲、李明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林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