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2民初第35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马春阳与王庆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阳,王庆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民初第3550号原告马春阳,男,汉族,1976年2月14日出生,住南阳市。被告王庆伟,男,汉族,成年,住伏牛路广播电台南。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春阳诉被告王庆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春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治菊审 判 员 马爱丽人民陪审员 曹海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祁白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