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5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练慧芳、徐小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练慧芳,徐小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5执258号申请执行人练慧芳,女,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徐小建,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本院在执行(2016)浙1125民初18号申请执行人练慧芳与被执行人徐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40000元,全部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徐小建下落不明,且无银行存款、无房屋及车辆,亦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徐小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并已布控。申请执行人练慧芳于2016年10月20日自愿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5执2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蓝 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晓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