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81执9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丁家连与黄群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家连,黄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81执903号申请执行人丁家连,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黄群英,住湖南省醴陵市。申请执行人丁家连与被执行人黄群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281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3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黄群英拖欠申请执行人丁家连货款本金30000元,利息及诉讼费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放弃;2、付款时间:2016年农历年前支付5000元给丁家连,2017年清明节前支付10000元,2017年农历年前支付5000元,2018年清明节前支付10000元;3、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黄群英承担。。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伟审判员 曾祥根审判员 李振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望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