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1民初47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北京建福盛世商贸有限公司诉北京韩建嘉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建福盛世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韩建嘉禾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4716号原告北京建福盛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V233。法定代表人林国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爽,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京韩建嘉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山庄1号院1号。法定代表人李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丽平,女,1978年9月9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建福盛世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韩建嘉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建福盛世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韩建嘉禾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建福盛世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韩建嘉禾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保全费三千四百五十一元,由原告北京建福盛世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安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佟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