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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8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保定新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保定市光宇灯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新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市光宇灯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8执464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新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xx,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保定市光宇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鑫丰市场E区*****号。组织机构代码79136894-3。法定代表人杨xx,公司经理。保定市新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保定市光宇灯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清民初字第1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决定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保定市光宇灯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76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彦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