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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1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管云仲诉XX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云仲,XX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1595号原告管云仲,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杰,北京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青,男,1961年10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管云仲与被告XX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管云仲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XX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管云仲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管云仲对被告XX青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亚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