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1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管云仲诉XX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云仲,XX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1595号原告管云仲,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杰,北京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青,男,1961年10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管云仲与被告XX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管云仲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XX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管云仲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管云仲对被告XX青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亚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