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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执字第0017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舒城县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克华、束永萍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城县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克华,束永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执字第0017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舒城县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琴,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克华。被执行人:束永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城县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克华、束永萍追偿权股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李克华、束永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克华、束永萍所有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第一次拍卖流拍,流拍保留价为1218000元。因舒城县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另案中系被执行人,另案的债权人为陈加红,即本院(2014)六民二初字第0061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另案中被执行人黄临丰、陈金本、舒城县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义务。现本案申请执行人舒城县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终止拍卖,对被执行人李克华、束永萍所有的房产,以第一次拍卖流拍保留价1218000元,并以该房产以相同价格抵偿给另案的债权人陈加红,陈加红同意以相同价格接收上述房产,用以抵偿本院(2014)六民二初字第0061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部分债务。本案在比除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的案件受理费31897元,评估费10000元,拍卖成本费1000元,申请执行费18861元,抵偿本案的债务115624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克华、束永萍所有的房产,作价1156242元,交付给另案债权人陈加红抵偿舒城县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欠部分债务;二、陈加红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 判 长  王丽华审 判 员  尹荣捷代理审判员  徐学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悦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号(2012)六执字第00077号案由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受送达人金寨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地址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本院(2012)六执字第00077-2号执行裁定书。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请签收后寄回本院2012年月日填发人:黄德掌送达人:王丽华、黄德掌注:1、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号(2012)六执字第00077号案由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受送达人金寨县天鸿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袁军。送达地址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本院(2012)六执字第00077-2号执行裁定书。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请签收后寄回本院2012年月日填发人:黄德掌送达人:王丽华、黄德掌注:1、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