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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6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郑金星与郑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星,郑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6238号申请人:郑金星,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郑珊,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郑金星与被申请人郑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郑珊名下价值相当于12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并提供其与案外人郑丽芹共有的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51号20F室房产作为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郑珊价值120万元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郑金星、郑丽芹名下址于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51号20F室房产,以价值120万元为限。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金星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曾凯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江晓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