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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执复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英贤、刘宝栋与刘西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贤,刘宝栋,刘西民,兰西平,刘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执复101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王英贤,农民。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刘宝栋,农民,系王英贤之子。被执行人刘西民,农民。(已故)。第三人兰西平。第三人刘红,系兰西平之女。申请复议人王英贤、刘宝栋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执异2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查明,长安区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英贤、刘宝栋与被执行人刘西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西民于2016年5月1日因病去世,申请执行人王英贤、刘宝栋于2016年5月9日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兰西平、刘红为被执行人。经审查刘西民与兰西平已于2013年10月16日登记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协议分割,不是被执行人的配偶。刘西民和兰西平的婚生女刘红生于1989年3月11日,已婚,答辩意见是不同意变更其为被执行人,其父刘西民的遗产予以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4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申请人王英贤、刘宝栋变更兰西平、刘红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申请复议人王英贤、刘宝栋称,西安市长安区法院程序违法、合议庭未尽审查义务,未组织双方开庭辩论、举证质证,就草率作出驳回裁定;长安区法院查明的内容与事实不符;长安区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执行裁定应予撤销。并提供相应财产线索,请求依法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执异24号执行裁定。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被执行人刘西民购买有人身保险并被领走理赔款1.5万元。本院认为,执行法院对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未予查实,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撤销异议裁定,发回执行法院重新审查。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执异24号执行裁定,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森审 判 员  黄金华代理审判员  甄 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曼 来源:百度“”